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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合集7篇)

时间:2023-07-18 16:28:11
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存在诸多瓶颈和制约因素

为了降低建设工程的事故发生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也采取了大量对策和措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安全监督管理。但是,受客观因素制约,这些对策和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从现实来看,它的发展已经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速度,因而暴露出诸多矛盾和问题,如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中扮演什么角色;项目施工阶段是工程安全控制的薄弱部位和关键环节,也是监督机构重点监控的阶段,如何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如何调动各参建主体的积极性?如何确保安全防护用品性能达标等等。其中如何确保施工安全,遏制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发生,成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2.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

安全事故的发生,损坏了公众利益,破坏了企业形象,影响社会和谐。党的十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观点就是 “以人为本”,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就是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现场所有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伤亡发生。

2.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还不能够实现市场条件下的自由竞争,为加快经济发展,政府大开方便之门降低市场准入,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现代化建设,使得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县域经济繁荣发展。政府也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一些资信不佳的企业也想从开发建设中分一杯羹。他们为了承揽工程,压低工程报价,造成建设领域恶意竞争;为了最大幅度的获得利润,甚至以牺牲安全为代价,造成了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就能够规范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行为,淘汰管理混乱的企业,促使建设领域的生产企业重新洗牌,创造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良好秩序,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2.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是我国建设领域从事一线操作的主要力量,近年来,他们工作条件坚苦、工资拖欠不发、伤亡事故频发、权益保障不到位的现状仍未得到彻底改善。年轻一代特别是 80后和 90 后不愿从事该行业,从业人员出现断层。建筑工人主要集中在 40-60 岁年龄段,年龄结构偏大,这部分人群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较大。同时他们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教育和严格的上岗培训,总体素质偏低,在施工过程中,他们是隐患制造者,也是事故受害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人身和生命财产不受损失。

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分析

3.1组成要素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由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和中介组织组成,各方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在这一体系中,安全监督机构是最高层次的管理者,它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单位是次高层的管理者,他在受到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同时还可以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而监理单位是第三层次的管理者,他受到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监管,同时还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单位处在管理体系的最末端,是名副其实的被管理者。但是建设项目能否确保施工安全不仅仅是施工单位的责任,而是所有相关部门共同作用的结果。

3.2管理模式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是由国家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四个基本面组成。从纵向来看,主要是依靠上级机关对下级部门业务考核,新标准、规范的宣贯以及执法能力培训等实现监督管理;同时下级机关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情况,使上级能够及时调整政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从横向来看,主要是依靠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实现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且引进社会力量,调动群众和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和举报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施工企业内部要加强自控,扎实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身素质。

3.3管理职能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1-2001)的相关要求,依靠国家赋予的权利,强制纠正工程建设过程中危害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行为,监督安全防护用具和相关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力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定义的描述,决定了其职能主要有:

其一、预防职能。在项目建设实践中,各项目均有较大差异性,把握好项目特质,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辨别、分析和评价,采取合理的措施,有效管控风险因素,降低风险级别,提前编制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确保建设过程中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其二、补救职能。一是发现并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发现并制止从业人员的“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二是对于发生安全事故的,采取合理措施降低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消除社会影响。

其三、评价职能。通过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如脚手管、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大型起重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施工机具(搅拌机、电焊机、对焊机、弯曲机等)、临时用电(TN-S系统)和安全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

其四、信息职能。搜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信息,畅通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信息传递渠道,降低信息不对等造成的对立,减轻监管的盲目性,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主动性。

3.4管理内容

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是以工程实体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安全监督、施工中的安全监督和竣工后的安全监督三个方面,是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开工前安全监督机构要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审,其内容如下:审查建设单位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列支情况、达到施工队进场条件;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置、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对审查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对现场进行复查。

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整个安全监督最重要的环节。施工过程动态性使得安全隐患也呈现动态性,建筑工人物化的劳动变成了工程实体,该过程的安全监督仅仅依靠安全监督机构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的密切配合。该阶段的安全监督需要把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纳入监管的全过程,使其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竣工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针对装修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这一阶段管理的核心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要内容是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外挂吊篮的管理以及各工种交叉作业等。

参考文献:

[1]申玲.孙其珩. 基于博弈关系的建筑安全投入监管对策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10

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第2篇

[关键词]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9-0106-03

1 引言

近年来,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生态环境恶化、化学投入品滥用、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及病害性防控等突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引发的重大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如近几年频繁发生的毒大米、毒面粉、瘦肉精、注水猪肉、毒豇豆等农产品质量问题。这些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也为市场监管部门拉响了警报。虽然政府作了许多努力,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形势仍不容乐观。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体系有待细化

2009年2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为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制化管理奠定了基础。之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明确了各方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仍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

(1)法律实施主体衔接不力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每一个部门都是相应环节的监管主体。同时相关部门还存在重审批轻监管、乱审批不监管的问题。实践证明,按食品链来分工监管,容易出现环节监管空隙,交叉监管容易形成“两不管”地带,形成实际监管盲区。毒奶粉事件发生的关键是奶源站环节监管成为空隙,农业部门与质检部门都认为是对方的事,结果就造成了都不管的局面。

(2)法律实施的保障条件不足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施。法律实施必须保证机构完整、人员数量配备充分及素质合格、满足技术需要等条件。

目前在法律法规实施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食用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的滞后,造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乏力。以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主要机构为例,存在检测体系不健全和检测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目前,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部门认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238家,全国省、市、县农业部门已经建立检测机构1100多家。从数量上全国平均每三个县只有一个检测机构。检测技术水平较低影响安全监管,不仅表现在“海南毒豇豆”两省检测方法和结果的争议上,也表现在全国大部分农贸批发市场检测难以全面实施上。

(3)法律实施的对象分散

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的主力军仍然是分散的农户,这种管理对象的特点有别于大部分发达国家,也有别于食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针对农业企业和经济合作组织进行规定,对于广大的分散生产者的有效监管机制仍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2.2安全技术支撑体系有待完善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需要依赖相应的技术支撑,但技术的形成需要长期的积累,也需要国家持续的重点支持。

(1)技术应用的规范引导不够,技术转化率低

我国食用农产品安全技术的转化率比较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农技推广机构经费不足,导致许多安全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无法开展,新知识、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扩散渠道不畅;另一方面,生产者的文化素质较低,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意识差及经济能力的制约,也影响了安全控制技术的应用。

(2)快速检测技术亟待研发

许多食用农产品是鲜活产品,而且品种多、流通快,这就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技术既快速又能符合精确度要求。这看似是一个小的技术环节,然而面对我国的实际却是涉及食用农产品是否能实现高效监管的大问题。

(3)安全技术标准急需与国际对接

目前缺乏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经验。例如,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趋势,而我国在这方面一直比较落后,许多标准中的指标没有充分利用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够。

目前尚存在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现象:据权威机构报道,中国对200余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的合格率多年来始终保持在99.8%以上,充分说明我们在食品出口安全问题上是一个高度负责任的大国。然而,国内的食品安全却始终是个大问题。这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通常都是把质量好的产品留在国内给自己人使用存在较大的观念差异。

2.3监管制度缺乏或实施不力

监管制度、监管措施缺位,即使有相关制度,在实施力度上弹性较大或实施不力,尤其是相关的处罚措施、整改措施难以到位,导致发生屡错屡犯、难以禁绝的现象。

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3.1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1)明确政府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监管制度的主体

政府具有组织优势、垄断性的强制力和公信力,应利用政府权威公布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同时,政府又是超越市场交易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法律监督和提供服务。应尽快改变现在的“多头管理”为“一家为主、相关方参与”的管理方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逐步建立责权一致、权威性强、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体制,从而不断提高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效率。

(2)加强立法

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加紧制定能根据不同类别具体调整的,关于农产品安全、卫生及正确标志的专门法律,全面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基础;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

(3)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建设

加紧配套和完善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尽快细化并出台《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大对CAC、OIE和IPPC标志的采标力度。

3.2强化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1)积极构建安全技术标准体系

加强技术标准研究。通过技术创新推动技术标准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技术研究,加快对高水平技术标准的研制,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适应性;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大对CAC、OIE和IPPC标志的采标力度;同时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推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扶持一批国家骨干科研机构,为标准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制定。支持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鼓励与推动国内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对

影响我国产业技术进步的国外技术法规,组织专家、学者、科研院所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相应政策,消除国外技术壁垒。

提高标准制定审查工作,合理缩短标龄。加快我国农业质量安全标准的调整、修订、补充等梳理工作,注重标准的配套性;尽快细化完善并出台农业标准化体系;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普及、宣传工作的力度,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同时坚持内外并重、一视同仁的原则。食品安全对外出口要重视,要负责任,对内更要严格管理,因为这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利益。

(2)提升生产技术与技术转化率

组织力量进行攻关,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带动产业技术整体水平的提高。大力推动科研院所将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断提升四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

自上而下要重视技术推广工作,尤其在经费上、人员上要给予保障,确保推广渠道的畅通。同时要加强新知识传授、更新制度,尽快强化规范化的教育培训,使得新技术能尽快给予传播、应用,避免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的不合理或盲目施用,造成地下水、土壤、大气和食用农产品污染。

(3)提升技术检测水平

加强人员培训与国际交流;强化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检验检测技术的研究,加强对国外先进检测技术和方法的引进和验证工作。

以浙江省为例,“十五”期间浙江省制定并实施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农业系统已建立各类检测机构(检测点)172个,其中农产品及投入品质检中心(站、所)65个、市场和基地检测点107个;建立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79个,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配套、定量与定性检测相结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网络。“十一五”期间,新建100个农产品质量动态监测点。进一步加强监测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要求省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着重于提高装备水平,提升检测能力;市级区域性检测中心和县级检验检测机构着重于结合主导产业特色,提升日常监督检测和咨询服务能力。

3.3切实加强监管制度的建设与实施力度

(1)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与标志、农产品质量监测与市场准入、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监管制度,落实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监管。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优势,目前浙江省11个市、80个县(市)组建了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专职从事农业执法工作人员近1500名,形成了“省有总队、市有支队、县有大队,上下贯通,运行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作为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执法职权,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2)健全食用农产品全程、无缝隙监管制度

建设覆盖城乡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是一项基础性的、保证性的长效工作。安全监管网络的基层化延伸,可提高小规模生产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门槛,加大对小规模生产者的教育和监管力度,并从源头上规范和监管食用农产品生产中投入品的使用。

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等环节抓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全程管理,进行全方位监管,实行无缝隙覆盖。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实行全程监控,确保食用农产品不受污染,进而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

(3)建立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管理及预警机制

2010年11月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范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等信息及相关工作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流通、消费领域的预警机制,以抽查、巡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对流通、消费领域的食品质量进行监测,公布监测结果,让消费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以此作为强化对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

在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管理和预警方面,浙江省的做法值得提倡。早在2008年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强调生产企业、基地及超市、商场、市场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商场、超市和市场举办者应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投入,加快检测机构和信息系统建设,强化质量责任和自检自律意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内部管理,明确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实行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停止销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实现食用农产品标志管理,建立可追溯制度

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有两个途径:一种是按食品链从前往后进行跟踪即从生产基地、批发商、运输商(加工商)到销售商,这种方法主要用于查找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和出现环节;另一种是按食品链从后往前进行追溯,也就是消费者在销售点购买的农产品发现了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向前层层进行追溯,最终确定问题所在,这种方法主要用于问题农产品的召回和责任的追溯。现阶段,我国应要求生产经营者须对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对其提供的农产品出具追溯凭证,附相应产地、产品合格、经营者信息,有助于确定产品的身份、历史和来源,为标志提供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原料进行进货索证索票、购销台账、档案管理等制度,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溯源,严把市场准入关。

2008年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决定推行食用农产品入市管理制度。《意见》中规定今后凡在浙江省生产加工和进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由生产加工者提供相关供货凭证,经营者也须索取相关进货销售凭证,从源头上加强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意见》要求,对入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杭州市在2009年提出:将通过5年努力,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四大体系,基本实现对蔬菜、猪肉、水果、茶叶和水产品等主导鲜活食用农产品的全程可追溯管理。一是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实现监管重心下移。二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综合体系,实现监测关口前移。形成以市级监督抽检为辅助,县级例行监测为骨干、各乡镇快速定性动态监测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综合体系。三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职责明晰,监察有责可问。四是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主导鲜活食用农产品的全程可追溯管理。

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第3篇

1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监管部门职能划分存在重叠,监管工作存在盲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借鉴了发达国家“从农田到餐桌”的管理模式,使得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涉及到农业、工商、供销、外贸、经贸、质监、卫生、环保等多个部门,然而并未对产品产出前后、环境、投入品等进行具体区分,导致监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部门通常按照其自身制定的标准对农产品的生产、流通与消费过程进行“分段管理”监督和检验检测,在执行中就易出现监管真空、监管重复等问题。这就为各部门互相推诿创造了条件,容易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得不到及时处理。

1.2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多,农药、化肥等使用较为盲目现代设施农业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季节栽培,对土地进行掠夺式使用,过量施用肥料、农药和生长调节剂,土壤中留存更多的残留物使农产品受到污染。很多农民只求效益,不考虑质量安全,几乎不施农家肥,大量施用农药、化肥等。在生产中施用大量农药、化肥和生长调节剂,就易使农产品存在高残留农药和含生长调节剂;兽药抗生素的泛滥,也造成人为的二次污染,使畜产品抗生素大量积累,给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除此之外,农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添加了大量的化学添加剂,也会存在食品中毒的安全隐患。与此同时,工业污染也会使得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工业废水、废气、烟尘、重金属等污染使得生产出的农产品受到水气、烟尘的污染,以及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易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和突发事件。

1.3农产品安全知识宣传不够,普及渠道缺乏农产品安全知识普及没有与新闻宣传部门、媒体等进行良好沟通,还未能引导人们科学、理性地看待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由于农产品安全知识普及渠道缺乏,未能及时对农户和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引导和管理、宣传教育、技术引导等,使得他们延用传统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观念,从源头上没有质量安全意识。

1.4专业监管人员比较短缺,检测机构运行困难监管能力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根本保障,然而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普遍存在缺经费、缺人员、缺手段的问题。在监管人员方面,存在着技术力量不足的局面,存在监管能力不足或覆盖面不全面的状况,也即监管效率跟不上经济与社会的需要。因此,必须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抓紧健全机构队伍,强化检测条件,确保“有机构履职、有人员负责、有能力干事”。

2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建议

2.1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完善监管法律体系(1)借鉴国外相关的先进立法经验,遵循“从农田到餐桌”全监管原则,构建系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2)结合地方特点建立完善具体执行制度,将各地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条例。(3)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修改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大对违法生产和销售农产品行为的处罚力度。

2.2合理划分监管部门职能,加快基层监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加快健全从省市到乡镇村全覆盖的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量,充实监管队伍。与此同时,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应从法律上对各有关部门的业务范围予以界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主体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地位、基本职能、法律责任等,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合理划分监管部门职能,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2.3加强农产品全过程检验检测,提高监管能力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包括产地环境质量监督检测、农产品安全生产过程监督、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的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产前、产中到产后一条龙监督检测机制,完善从源头到最终消费的农产品监控体系,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检测员进行专业技术和综合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科学素质,严格执行资格考核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检测的科学、公平、公正。

2.4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认证和品牌建设,加强市场监管为了防止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应该积极推行农产品产地安全准出证制度、农产品安全市场准入证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设立农产品的身份证、准出证和准入证,实现农产品准出、准入和追溯的对接,让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享有知情权,使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进入良性循环。

2.5强化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将风险评估确定为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我国在风险评估基础理论方法和风险评估监测数据获取方面的研究已经有了一定的进展,应采用危害性评估技术对化学性和生物性危害进行评估,从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限量标准制定与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更好地做好应急处理。

2.6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体系在信息和大数据时代,用现代科技手段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支撑,无疑是行之有效的途径和必然的选择。利用新一代信息化技术,构建一个无线移动、互联互通、智能互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体系,能够加强对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进行管理,同时也能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普及,及时了解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处理突发的状况,实现检测办公信息化,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除此之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体系建设还应配合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第4篇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电梯已经成为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辅助工具。当前,我国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来源于计划经济时代,偏向于单方面强化行政监管力量,已经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广东省是全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广东省质监局在广泛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实施了系统性的改革方案。2012年4月以来,广州、东莞两市先行先试,探索出了一条公共安全监管的新路子,取得明显成效,引起国内外较强的反响。

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扭转了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理念,形成了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权益保护为制约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检测和安全风险评估为技术支撑,政府监管为一般强制的现代安全监管体系。这对改革公共安全监管模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具有较强的借鉴示范作用。

增强改革科学性

改革前,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模式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色彩,突出表现为安全责任链条不够明晰,维保环节恶性竞争,检验环节职责混淆,社会救助和制约机制缺失,维修改造资金难以落实等5个问题。

直面上述深层次矛盾,广东省质监局提出了“明确一个责任,即明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的首负责任;实施两项改革,即实施电梯维保体制和电梯检验体制改革;建立两个制度,即电梯安全责任险、电梯维修改造资金落实制度”的全过程、全领域改革方案。此方案转变了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监管理念,理清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了社会监管力量,形成了以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员安全意识增强,社会救助及时,各方监督有力的运行机制,营造了自我约束、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

同时,广东省采取试点先行的方式,选择广州、东莞两市作为改革试点,分别联合两地市政府,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进度要求,落实了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明确“使用管理权者”首负责任

改革前,广东省电梯所有权、使用管理权和技术管理权相分离,责任链条不清晰,导致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此次改革提出,电梯的“使用管理权者”(一般情况下,使用管理权者往往是指业主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承担“首负责任”。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须由“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管理权者”,并通过格式化的合同明确“使用管理权者”的权利和义务。

2012年7月,广东省质监局与广东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电梯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示范文本》,在广州、东莞两地推行。目前,两地已签订授权使用管理合同的电梯达10万8 914台,占两市在用电梯的74.6%。

广东省质监局还为9万2458台电梯更换了使用登记标志和检验标志,使“使用管理权者”的“首负责任”深入人心。“使用管理权者”的明确,使整个电梯安全责任链条随之清晰,上一环节对下一环节负责,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把关、监督,充分调动起电梯安全各环节的积极性,监管效果比单纯依靠政府加强监管有了明显提升。

构建电梯维保体系

改革前,由于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使用管理权者”往往倾向于选用“质次价低”的维保单位,最有能力承担维保职责的企业无法成为维保市场的主体力量,电梯维保市场“劣币驱逐良币”问题严重。此次改革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到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程的终身服务负责制。

广东省质监局加快推动了特种设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取消了电梯制造企业维保本企业电梯的行政许可,为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电梯维保体系提供了行政支撑。改革启动以来,东莞新办证电梯,由电梯制造企业或其商进行维保的比例达91.33%,比改革前提高了83个百分点。

实施在用电梯监督检验

改革前,由于是由政府设立的检验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并且形成了用定期检验代替政府监督抽查检验的现状,造成政府监督抽查检验职责,与社会法定检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电梯每年要实行定期检验,这种定期检验是法定要求,由于法规并没有规定这种法定检验由谁来实施,故应该由社会上公正第三方社会组织来承担)相混淆,社会检验责任向行政监管部门转移的不良后果。此次改革提出,监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电梯使用和故障状况及财政支持力度,选取一定的比例实施监督抽查检验;同时,允许社会第三方组织获得电梯定期检验资质认可,逐步形成电梯定期检验社会化。为此,广东省财政专门划拨3000万元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广东省质监局组织全省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在用电梯进行监督抽查,截至目前,已抽查电梯3万3319台,严重事故隐患发现率为18.6%,严重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率达100%,较好地消除了电梯质量安全隐患。此外,广东省质监局还正在组织全省质监系统,对电梯社会检验机构的认可进行论证,努力推动形成电梯定期检验社会化的格局。

加快建立责任险制度

改革前,由于缺少保险制度,电梯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难以及时得到权益补偿,影响社会稳定。此次改革提出,建立以“使用管理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广东省质监局与广东省保监局建立了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合下发文件,倡导和鼓励特种设备使用权单位或产权所有者,投保“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引导相关单位投保“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责任险”和“维保单位责任险”。目前,广州、东莞两地已投保的在用电梯达9万4 889台,约占两市在用电梯总量的64.4%。广州保险公司规定,每年每梯缴纳100元保费,一旦发生事故最高可赔付每梯100万元;东莞每年每梯缴纳60元保费,最高可赔付每人100万元、每梯300万元的费率。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初步形成。

截至目前,两市共收到投保后成功获赔事件报告8起,赔偿金额约100万元。广东省质监局还积极与省住房建设厅联系沟通,拟于近期联合下发文件,指导各地如何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电梯维修资金短缺的问题有望解决。

加快构建法律支撑体系

广东省质监局加快了《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修订工作的推进,把电梯安全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融入其中。目前,该规定已纳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预备项目。

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 监管体系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食品质量与安全关系到人类的健康、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近年来,食品风险事故的频繁发生使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同时世界经济的发展正在改变人们的饮食习惯, 对于安全无害食品的需求越来越大[1]。近年来,全球各地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提高了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1.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回顾

1.1 2006年

(1)可乐含苯,洋品牌误导青少年肝脏不好建议少喝;(2)福寿螺致病,餐饮业缺乏监管;(3)毒猪油事件,浑浊的油可能是混杂油;(4)美国“毒菠菜”、加拿大“毒胡萝卜汁”,洋品牌进入中国被同化;(5)瘦肉精中毒 (6)主要销售市场是首都北京“苏丹红”咸鸭蛋;(7) 吓得无人敢问津的“嗑药”多宝鱼、有毒桂花鱼、问题老虎斑。

1.2 2007年

(1)龙凤与思念问题速冻食品在深圳撤柜;(2)上海星巴克售过期苹果汁;(3)五粮液幸运星糖精超标;(4)北京王致和豆腐乳被指控在保质期内发霉;(5)味全食品旗下奶粉被查出致病菌;(6)台湾婴儿配方奶粉检出致病菌;(7)香港的朱古力遭停售;(8)乐事薯片等23种进口食品抽查不合格;(9)南昌统一方便面吃出烟头;(10)浙江义乌多美滋奶粉中出现小蛆。

1.3 2008年

(1)2008年初的日本“毒饺子”事件引发了中国的食品安全危机;(2)人造“新鲜红枣”流入乌鲁木齐市场;(3)自7月始,全国各地陆续收治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多达1000余人,9月11日,卫生部调查证实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所致,然后发现国内多家知名乳粉生产企业的乳粉及部分液态乳中也含有三聚氰胺。

2. 由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看出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其原因众多,大致如下:亟待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多部门分段分块监管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检验检疫体系需健全;亟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为此国务院了《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食品安全推动体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食品安全

一个体系模型的构建首先需要明确其核心概念的含义及其范围。对于食品安全,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食品,就如同马克思唯物论中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物质一样,其次是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监管。

1. 食品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对食品的定义: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法律定义: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

从食品卫生立法和管理的角度,广义的食品概念还涉及到:所生产食品的原料、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接触的物质和环境、食品的添加物质、所有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设施以及影响食品原有品质的外界环境。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食品不应仅仅是指“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而应该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一系列生产过程,其重点不应只在成品和原料,而应该是过程,要体现出一种管理工作的动态变化思想。

2.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中体现的是一种人本思想,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3.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就是对与食品相关的生产、运输、加工、储存等各项活动进行监管与检测,并定时向消费者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情况,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管理活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 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定义,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机构实施的强制性管理活动, 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 确保从生产、处理、储存、加工直到销售的过程中食品安全、完整并适于人类食用, 同时按照法律规定诚实而准确地贴上标签”。

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现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牌管理为辅”的切块分段多部门共管模式。这些部门主要有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这些部门各成体系并在省、市、县设有各自相应的延伸机构,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具体机构和管辖范围,对食品从原料到加工成成品的过程,由一个部门负责一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按理说这种监管体制比较符合食品问题的复杂性、社会交叉性等特点,应该能够很好地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但一方面由于各分管部门在执法中存在职责交叉,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责任模糊的地带,为推诿责任留有余地。另一方面是食品监管部门在协调机制建设、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原因导致了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存在问题,并不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新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1. 改革食品安全的监管组织体系

改革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模式,积极探讨成立一个专门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向总理负责制,组建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重复管理的局面,提高国家的行政效率和行政资源的利用率。新型监管组织体系由国务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和现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成。

2. 明确监管部门各自职责范围

在国务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职责和监管范围进行统筹安排和划分,明确各自的职责和监管范围,即进行管理活动的合理分工,并由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积极协调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对以前在监管方面有交叉和充分空间的进行明确的划分与界定,由某个部门全权负责,而其他部门退出进行其他方面的监管工作,坚决杜绝“凡事都管,凡事都管不好”的局面出现。同时强化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

3. 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思想观念

4. 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与监控制度

5.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6. 充分利用媒体进行监管

五、新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循环改进模型

综合上述分析,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明确监管部门各自职责范围是基础,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思想观念是核心,建立信息收集、与监控制度是一种有效工作方式,而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充分利用媒体进行监管则是保障,基于这种观点本文提出一种新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模型,希望能够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简而言之即一个核心,一个前提,一个基础,一种方法和一个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牵涉到多方面的因素,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和人员在工作中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运用系统的方法在统筹中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

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第6篇

关键词:监管;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现状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

二、针对现状的建议与解决方案

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

第一、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

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

第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第7篇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一个单位范畴(国家、地区或家庭)从生产或提供的食品中获得营养充足、卫生安全的食品消费以满足其正常生理需要,即维持生存生长或保证从疾病、体力劳动等各种活动引起的疲乏中恢复正常的能力,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中各种危害物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程度[1]。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会对以下几方面产生影响:首先,严重损害百姓的切身利益。据统计,全球人口中每年大概有1/3的人有过食源性疾病的经历[2],这一直是人类健康的重要威胁,而衡量食品安全状况的直接指标即为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卫生部提供的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全国食物中毒的事件、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均呈上升趋势。而发展中国家病源性疾病的漏报率在95%以上(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由此推断,我国所掌握的食源性疾病发生数据仅为实际发生的“冰山一角”。

其次,造成政府的公信度下降。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都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国民的安全和生存条件。西方发达国家因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政治动荡事件屡见不鲜:德国因疯牛病导致卫生和农业部长辞职,食品、农业和林业部改组成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比利时政府因二噁英事件,使欧洲乳业和肉业的出口大大受损,直接导致了内阁。显而易见,确保食品安全是对各国政府执政能力的一大考验,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出现,最先受到质疑的便是是政府。再次,对企业生存造成巨大威胁。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食品行业是中国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是一个重要的就业领域,也是农民和食品行业其他就业人员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加入WTO后,中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面临的一个明显的挑战就是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许多国家加强了对中国出口食品的监测,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禁止进口中国食品。食品安全问题就是造成我国食品出口受阻、限制我国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和食品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例如:2008年美国国会修订消费品安全法例,致力革新食品安全法规,矛头直指中国内地的食品生产商与出口商,直接导致中国当年对美国的食品出口量明显减少,食品企业也有相当部分的亏损。由此可见,食品企业要想生存,要想更具竞争力,就必须认识到目前食品安全对其自身利益的巨大影响,并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推进企业诚信建设。最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将产生对和谐社会的反作用力。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频频出现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恐惧,使人们谈之色变,人民群众的身体安全和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和谐社会也就无从谈起。对于食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不仅给社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十分惊人,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激发全民的凝聚力,制约了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直接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2多角度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设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为了确保市场的食品处于安全状态,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及其行为进行的规范、约束以及控制活动。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是指行使食品安全监管权的组织,在我国主要是由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等九个部门行使。被监管者主要是食品安全的生产和经营者。各部门虽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要在整个社会建立起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监管本部门合作不够,社会群众主人翁意识不强等等。针对现存问题,要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需从多个角度入手,强化以下“四种意识”,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三个转变”,其关系如图1所示。

2.1强化四个意识

2.1.1强化政府的领导责任意识鉴于目前我国的食品行业协会在监管体系中力量还很薄弱,政府作为食品安全治理中最重要的主体,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与责任尤其凸显。比如河北“三鹿有毒奶粉”事件中,主要责任是应由生产厂家的责任人承担,但政府对三鹿颁发的“国家名牌”、“国家免检产品”等称号值得深思。从某个角度来说,是政府的不负责任导致了30多万儿童的受害。政府应承担其应有的责任,确保上架食品即是安全食品。通过政府的正面作用力涵养整个社会的道德,明确道德底线,避免社会成员为追求利益不择手段。建立起完善的质量信誉考核制,不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综合考核、量化、评价生产经营者的自律体系建设、质量审验、消费者投诉情况、质监部门监测结果以及查处不合格产品等情况,把考评结果公之于众,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企业质量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对失信企业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对讲诚信的标兵企业进行鼓励与表扬。

2.1.2强化部门的合作监管意识从现阶段看,我国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等九个部门。监管部门负责任地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这是本职,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却并没有因此而减少,说明现行的多部门分环节监管体制,导致食品生产链条中某些环节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即“碎片化”监管现状,造成“十几个部门管不好一桌饭”的监管困境。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强化合作监管意识,通过风险监测网对整个食品安全网络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监管的空白和隐患。同时加大对政府职能部门自身的监管,让失职部门承担起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2.1.3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无论是之前的“牛肉膏”、“霉变牛奶”、“毒豆芽”风波,还是近日刚刚曝光的致癌南山奶粉,沃尔玛出售变质肉食等事件,食品生产经营者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障食品安全中首要责任人的身份。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就要求企业生产的食品都是安全的。企业在一方面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质量安全控制模式,如HACCP体系,并强化企业的自律和诚信意识,另一方面可采用产业组织形式以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如企业纵向一体化及其内部质量安全控制、纵向契约协作和合作经济组织等。

2.1.4强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到问题食品,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忍气吞声,不能引起重视,通过法律的手段作有力抗争。不管经历怎样的生产与供应链条,食品最终都会到达终端环节———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及早发现及早解决的实现过程中,消费者的力量不容忽视。政府在积极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时,消费者应主动地参与其中,增长辨识和选择判断能力,要以安全健康为选择导向,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充分发挥监督力量,让问题企业暴露无遗,成为众矢之的,从而净化食品市场。

2.2实现三个转变在不同主体转变意识的基础上,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有望实现以下三方面转变。

2.2.1由分段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目前的多部门分环节监管体制中,农业部门负责食品源头监管,质检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药监局负责餐饮领域,而协调重大事故的责任又是由卫生部门负责,看似各司其事,实则很容易产生监管盲区。如超市中现制现卖食品的混合业态,就由于监管部门负责主体不明确或者职权交叉,出现类似“染色”馒头等问题。参考西方运用较为成功的“整体政府”理论,强调合作的“跨界性”,在不消除各部门边界本身的条件下,采用交互的、协作的和一体化的管理方式与技术,促使各监管部门进行协同活动的“联合”工作。即在全局的视角下考察,加强各部门间的相互沟通与协作,从而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使监管工作更统一、协调、有效。

2.2.2由关键环节监管向全过程监管转变近期的塑化剂事件暴露出一个不容小觑的问题,由于检测费用较高,多数企业对采购回来的添加剂不会再进行详细的检测,只是根据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来评估,这也是塑化剂事件危机我国台湾地区大多企业的重要原因。食品行业关系到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其特殊性决定了其生产供应链中的每一步都不容有失。因而企业不仅要加强对自己内部生产的管理,对生产环境、生产原料、添加剂产品检验、包装、运输、存放、销售等环节也必须给予极大的重视。传统监管手段一般是经验性的,信息较闭塞,很容易出现监管不到位、信息滞后等弊端,在对食品进行检测时,依据的往往是以往的经验来对食品所含的成分进行化验分析。像在双汇“瘦肉精”事件中,2002年就已在中国境内已禁止使用的“瘦肉精”成分却没有成为强制检测的项目,如应用现代化监管手段对产品中所有硬性约束的成分进行检测,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针对这种状况,应以现代化监管手段为依托,即通过配备和运用高科技的执法装备以全方面应用计算机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等,更便捷全面地获取、整合、共享各类信息,借助全球统一标识管理平台,建立起信息资源管理平台,记录下食品的一切身份信息(包括存储、处理以及运输过程),实现无纰漏的全过程监管,强化产业链各企业责任,从而更迅速准确地找到问题的源头。

2.2.3由少数人监管向全社会监管转变食品生产面多地点广,单靠监管部门的有限力量很难取得满意的效果。因此,必须依靠全社会的监督,使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及早暴露及早解决。一是要重视媒体舆论的监督功能。新闻媒体信息来源广泛,能及时发现许多监管部门没有发现的问题,像“三鹿奶粉”事件曝光时,国家质检总局就是“从有关新闻报道获悉”。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经验也可以看出,媒体的监督对食品安全行之有效。因此要对媒体揭露商贩不法行为的举动采取鼓励与奖励措施,当然也要进行正确引导,避免过度炒作,造成不必要的恐慌。二是要树立公众正确的消费意识。因为产品的形成,往往是根据消费者的偏好定型的,正确的消费意识对食品产业、食品安全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消费者投诉更是发现问题极为有效的渠道,对许多质量安全问题,消费者往往是第一发现人,重视并积极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消费者投诉的内容进行及时的分析和处理,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避免造成更大的食品安全事故[8]。三是要强化食品工业协会的作用。食品工业协会(CNFIA)由食品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专业组织及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该协会根据不同种类的食品设置了分支机构以及信息咨询中心、培训中心等下属机构,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对于食品中的问题,可以说是最有发言权的。因而,协会应积极开展食品行业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避免“潜规则”的出现。

3小结